《和硕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2017-11-1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184 

 

一、什么是和硕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记。最通俗地讲,地理标志是由商品的原产地名称构成的。和硕葡萄酒中的和硕就是该葡萄酒的原产地。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已被公认为知名度高、品质好、附加值高,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和硕葡萄酒就是以和硕保护范围内种植的酿酒葡萄为原料的产地生产者生产的葡萄酒。其质量、特色取决于和硕地理特征。和硕葡萄酒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地理名称,它表现为和硕产地内葡萄酒生产者对生产工艺、产品特色等要素的规律性认识,也表现为消费者对葡萄酒质量和特色的普遍认同,是和硕产地内所有葡萄酒生产者共有的无形资产和竞争法宝。产地生产者是指保护范围内、有生产能力的合作社或生产企业等,不包括没有生产能力的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等。

二、为什么要申请和硕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区别于其他区域产品,带动和硕经济

和硕葡萄酒区别着各具特色的葡萄酒,来源于和硕产区,区别于不同的企业、农户,这就在理论层面对促进和硕农业发展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和硕葡萄酒所体现的信誉来源于其所表示的地理区域和硕,但同时对和硕地区的声誉也有促进作用,即地理标志具有外部经济性。地理标志和地理区域的这种共生关系已经得到了公认,即地理区域赋予了地理标志声誉,而地理标志对地理区域具有宣传推广的作用。

()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持有注册和硕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产品,往往更容易被外界所认识到其独特的品质。一个有良好信誉的地理标志将有助于该产品创立驰名商标,易于为市场接受,提高市场占有率。因此,将品质优异的农副产品或其他商品和服务注册地理标志奖励以商标标的的商品为依托的生产基地,优化组合,必将解决个体生产与统一市场的矛盾。从另一方面来说,持有和硕葡萄酒地理标志的生产者的损害行为也会影响整个和硕地区地理标志的体系。

()有助于向消费者介绍该产品的特定品质

和硕葡萄酒是代表和硕产区葡萄酒独特品质的载体,为消费者介绍和推荐商品,使之产生购买欲望和信任感,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

三、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

随着和硕葡萄酒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和硕葡萄酒成为当地民族品牌、地区名片、质量象征、信誉保证和文化精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因为生产和硕葡萄酒的气候、温度、湿度其他区域无法复制,具有生产高端葡萄酒的巨大潜力,从这个角度而言,和硕葡萄酒成为被伪造、冒用和仿制的对象,可以有效的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保护和硕葡萄酒的质量、信誉、知名度。二是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政府实施严格的监控,对每个生产环节都要进行监督,这要求政府第一时间掌握生产和市场情况,可以加强政府与生产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和信任。三是监管难度较大。由于葡萄酒企业众多、良莠不一,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一些问题。四是为了设定准入条件,保护已经申报成功的和硕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加强对和硕葡萄酒的管理,保持和提升和硕葡萄酒产品质量和特色,提高市场竞争力,避免损坏和硕葡萄酒地理标志体系。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四、和硕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什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143 号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域内,北纬42°01′55″42°22′39″东经86°45′20″87°27′40″,总面积12.13万公顷。

五、《管理办法》对葡萄酒生产企业使用和硕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规定了哪些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一是和硕地域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才可以申请使用和硕葡萄酒地理标志。申请主体是有生产能力的合作社或生产企业,不包括没有生产能力的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等。二是使用的酿酒葡萄必须是全部来自保护范围种植的酿酒葡萄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三是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应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必须满足质检总局批准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质量特色指标要求。 四是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后方可使用。五是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资格的生产者,未按《地理标志产品和硕葡萄酒》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本解读材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原文请点击链接】http://www.xzycjy.com/index.php/cms/item-view-id-298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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